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史奉楚
據新華社報道,4月7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調整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同時,明確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guī)則,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者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guī)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情形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近年來,由于人們生態(tài)環(huán)保意識的增強,生態(tài)環(huán)境越來越好,一些地區(qū)部分野生動物種群不斷擴大,有的甚至呈現泛濫趨勢。同時,現實中不乏有人出于個人喜好收購、養(yǎng)殖、繁育、販賣鸚鵡、鷯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如何在野生動物保護與公眾常識及切身利益間找準平衡點,考驗著司法機關的智慧和能力。
比如,在江蘇南京就曾發(fā)生多起由野豬肇事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四川通江縣村民也因境內野豬隨意啃食、踐踏莊稼而頭疼不已;河南南陽淅川縣一對夫婦因3個月內獵殺了至少8頭野豬而涉嫌犯罪,其獵殺野豬的理由便是“莊稼被糟蹋得非常嚴重”……
當野豬等兇猛野生動物不斷越界并侵犯一些民眾的生產生活空間和秩序時,如何看待、處理人們對其進行的反擊、獵捕等行為,既關乎百姓的切身利益,又關乎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根據此前的司法解釋,只要獵捕一頭野豬等野生動物,無論價值多少,都涉嫌犯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現實情況的變化,如此標準是否科學、嚴謹,值得商榷。
基于此,將唯數量標準變更為以價值為定罪量刑標準,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可避免更多人動輒得咎。譬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獵捕野豬等普通野生動物價值不足1萬元的,將不再按照犯罪處理。這既契合經濟社會發(fā)展現狀,又兼顧了生態(tài)環(huán)境與民眾訴求,平衡了野生動物保護與民眾切身利益間的關系。
此外,針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行為,上述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回應。時下,隨著相關技術的成熟,一些野生動物通過人工繁育后大量繁殖,“珍貴、瀕危”的屬性和特征有所減少。如此情況下,若再將收購、販賣人工馴養(yǎng)繁殖的野生動物作為重點打擊對象,不僅顯得苛刻,也有違客觀現實。而且,收購、飼養(yǎng)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行為,某種角度上也擴大了這些野生動物的數量。若仍教條地對其克以重刑,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難以起到相關的教育作用。對此,該司法解釋也給予了充分考慮,對相關行為不按犯罪處理或輕緩化處理。
期待這種對現實的及時回應,對法律與民意、靈活性與原則性的平衡、兼顧,在為相關司法機關提供更科學、嚴謹的操作指引的同時,進一步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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